買家當心的原則到底怎麼了?現在這個原則好像已經行不通了,反倒是賣方比較需要當心。
這不光是關於雷曼事件,當時不少人士在政府機構門外示威,而政府也一直在找方法解釋為什麼它會允許雷曼迷債的銷售。不過這些所謂的債券買家,不少都是那些寧願犧牲一點安全,以換取高回報的人士,結果「貪字得個貧」。如果這事件是發生在以前的話,也許那些受到損失的投資者會自責一番,怪自己不夠走運;但世界已經改變了。
在10年前,不少投機者都預期樓市無論如何都會繼續上升,而當時隨便買個單位都能獲利。雖然有警告樓價隨時會跌,但大眾都不以為然,妄想樓價可以一直升上去。當然之後樓價下挫,民憤四起,政府也出於同情推出了舒緩措施。不過10年已過,不少置業者都收復了損失,問題也不再有了。
現在公司都流行以厚達400多頁的招股書,來交待公司所有的風險。招股書當中也會包括一些可能發生的事情,比方說對於油公司的油價上升預警,或是對生産商而言可能的買家流失,反倒是一些更明顯的事實,比方說原來公司領導一直在撒謊,就沒有什麼篇幅了。
現在地產商不能再對公眾作出失實的陳述了,比方說虛報單位面積和單位描述等。如果買家沒有親眼看見那個單位的話,那麼這種失實陳述還是有可能得逞的,但如果在合約裡列明細節的話,那麼地產商就無法重施故技了。既然這些都屬於買賣的條款,何不就乾脆被納入合約細節之中?
我甚至曾買了一兩匹馬,在逆境中這也許是個不錯的投資。不過這還要看經紀的素質如何,因為雖然我自己不懂馬,但我的兩個經紀在新加坡和馬來西亞都是成功的訓練員。但如果我買了不如意的東西的話,我只會責怪自己,而不會推卸責任。
個人而言,我不會輕信別人說的話,而除非我有親自了解過,不然的話我不大理會那些買賣推銷。儘管如此,我還是被騙過幾次,之後我都會安慰自己說,下次不會再上當了。
我的另外一個原則,是我說得出,就盡量做得到。如果我說要買入或賣出某些什麼的話,就會言出必行。不幸地這並沒有法律效用,有時候我再賣樓時,會出現買家認為我出價太低的情況。但我認為,雖然我有幾次被抬高價格的經歷,但不代表我就可以隨便提價,這是我的職業道德。不過也許這個原則對發展商而言沒什麼意義,我也要承認有時候我對其他經紀也不完全誠實。
這讓我聯想到高盛,這家享負盛名的投資銀行。它僅在過去20年內快速崛起,不過在這之前,它和其他商業銀行沒有太大分別。按目前而言,它似乎任由製作劣質的CDO,並將之售賣給客戶,然後當CDO在買家眼前「爆煲」時,其員工就能坐享其成。雖然這聽上去很沒有道德可言,但這是否合法的呢?也許以後在相關產品售賣之時,要說明「買家當心」,好讓買家可以自己承擔風險。而幾年前匯控(5)收購Household International時,我相信就是犯了類似的錯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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